一、投資環境風險及競爭力排名
新加坡是全球公認的世界上極具競爭力的經濟體,也是公認最開放、最有利于貿易發展的經濟體。根據花旗集團委由經濟學人信息部(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進行的「全球城市2025競爭力調查」顯示,新加坡到2025年時,將穩坐亞洲最具競爭力城市的寶座,在全球排名上可望名列第3,僅落后紐約及倫敦之后。屆時,前10大最具競爭力的城市將有4個來自亞太地區,除新加坡之外,還包括了香港(第4位)、東京(第5位)及雪梨(第6位)。該報告涵蓋全球120個城市,競爭力的衡量主要透過經濟力量、人力資源、政府體制、金融成熟度、環球吸引力、有形資本、自然環境與災害,以及社會與文化等8個面向。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發布的「全球促進貿易報告」及世界銀行集團發布的「經營環境報告-跨境貿易指數」,新加坡均名列第1。除此之外,根據瑞士洛桑管理與發展研究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簡稱IMD)最新發布的「2015世界競爭力年度報告(The 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在全球60個經濟體系中,新加坡在2015年維持與2014年相同之排名-第3名,僅次于美國和香港。世界競爭力年度報告系根據主要國家或經濟體系的官方統計,及針對民間企業家進行之問卷調查評估的名次,調查指標多達331項。
根據美國商業環境風險評估公司(BERI)2015年發布的“投資環境風險評估報告”,該報告以政治環境、外匯管制及商業運作等評估指標,新加坡因對企業獲利匯出及資金匯入之自由開放且在世界的經濟地位及其理想的地理位置等因素,使新加坡在全球列入評比的50個主要投資地點位居榜首,其次為瑞士及中國臺灣。
二、外商在當地經營現況
新加坡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表示,2015年盡管外在環境充滿挑戰,新加坡仍吸引到110億新元(約78億美元)的外人固定資產投資(Fixed Asset Investment),高于2015年初預估之90億新元。其中化工產業吸引的投資金額最大,多達36億新元(約25億4,600萬美元),并以石油化學產業為主,其次為電子業,投資金額達33億新元(約23億3,400萬美元)。近年來,為了配合政府的人力資源政策,并落實對國際所承諾的預期碳排放量及考量國土面積有限等限制,新加坡經發局會更有選擇性地引進符合新加坡目前經濟發展需求的投資項目。當局將繼續致力協助當地企業,增強企業競爭力并幫助企業更完善地運用現有資源,從而促進經濟增長,為新加坡人民創造良好的就業機會。
新加坡簽署了21項多雙邊自貿或經貿合作協定,76項避免雙重征稅協定,41項投資保護協定,使在新加坡進行跨國業務的總部公司享有稅務優勢。目前,有超過7,000家跨國公司在新加坡設立營運機構,其中有4,200家在新加坡設立區域總部,區域總部數量為亞洲城市之冠。另在全球500大公司中有三分之一都選擇在新加坡設立亞洲總部,著名廠商如:全球第2大的飛機引擎制造商「勞斯萊斯」(Rolls-Royce)、嬰兒奶粉公司「美強生」(Mead Johnsons Nutrition)、全球第3大制藥公司「諾華」(NOVARTIS)、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等。許多亞洲企業也以新加坡作為國際化的平臺,如日本運動服裝和體育器材廠商亞瑟士(Asics)及美津濃(Mizuno)均在新加坡設立區域總部。中國最大的水務公司北控水務集團也在新加坡設立國際總部。
就整體商業環境來看,新加坡是外派企業人員眼中生活素質優異的亞洲國家之一。新加坡為外國企業家、投資者和本地商業牽線搭橋,并為其在辦理入境、居住等移民手續時提供各種便利。根據全球人力資源研究機構ECA國際的調查,新加坡絕佳的基礎設施、低犯罪率及社會政治穩定,使其成為亞太區最適合居住的生活地點之一。對于外商企業而言,新加坡身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及智慧財產權多項協定的簽署國,新加坡為企業提供額外保障,發揮智慧財產權的實質效益。此外,新加坡目前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外匯市場之一,擁有完善的金融體制,吸引許多區域財務中心在此落戶。同時,新加坡也是極少數擁有標準普爾AAA信貸評級的國家。
新加坡為城市國家,全國實行統一的稅收制度,并以屬地原則征稅,任何人(包括公司和個人)在新加坡發生或來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屬于新加坡的應稅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納稅。新加坡現行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不動產稅、印花稅、車船稅等,還有針對公司引進外國勞工所征收的勞工稅。
新加坡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是《公司所得稅法案》和《經濟擴展法案》(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以及每年政府財政預算案所提出的一些優惠政策。新加坡采取的優惠政策主要是為了鼓勵投資、出口,增加就業機會,提高研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以及提升生產經營活力。對涉及特殊產業和服務(如高技術、高附加價值企業)、大型跨國公司、研發機構、區域總部、國際船運以及出口企業等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優惠或資金扶持等。
新加坡并無明文區分提供給外國企業或本國企業之投資獎勵措施,各項投資獎勵措施皆針對在新加坡合法登記注冊之公司,其他則依各獎勵措施之目的而設不同申請資格。一般而言,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站在對外招商之立場,所提出之獎勵措施多半針對外國企業,其他機關如新加坡標新局(SPRING)以扶植新加坡國內中小企業為主,所提出之獎勵措施多針對新加坡中小企業設計、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以協助新加坡企業國際化為主要任務,因此所提出之獎勵措施主要是鼓勵新加坡企業拓展國外市場。
各項外商公司便利及獎勵政策包括:
(一)創業入境準證(EntrePass):新加坡政府提供創業入境準證計劃,使在新加坡創業的外籍人士能便利地出入新加坡。申請者須提供有效的商業計劃書,申請成功后可獲得長達2年的首次入境期限。
(二)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GIP):外籍人士可以通過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在新加坡創業和經商,此途徑為外籍人士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三)創新企業獎勵:自生產之日起,其從事創新活動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免征5至10年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創新企業由新加坡政府部門界定。
(四)發展和擴展獎勵:從政府規定之日起,一定基數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最低為5%的公司所得稅率,為期10年,最長可延長到20年。
(五)服務出口企業獎勵:從政府規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沒有常設機構的公司或個人提供與海外項目有關的符合條件的服務的公司,其符合條件的服務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征所得稅待遇,最長可延長到20年。
(六)區域/國際總部計劃:將區域總部(Regional Head Quarter)或國際總部(International Head Quarter)設在新加坡的跨國公司,可適用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區域總部為15%,期限為3-5年;國際總部為10%或更低,期限為5-20年。此項政策主要是為鼓勵跨國公司將區域或國際總部設立在新加坡。具體優惠企業可與新加坡企業發展局(EBD)進行商談,企業發展局可根據公司規模和對新加坡貢獻為企業量身訂做優惠配套。
(七)國際船運企業優惠:擁有或營運新加坡船只或外國船只的國際航運公司,可以申請10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最長期限可延長到30年。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擁有并營運一定規模的船隊;在新加坡的營運成本每年超過400萬新元;至少10%的船隊(或最少一只船)在新加坡注冊。此類優惠項目由新加坡海運管理局(The 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負責評估。
(八)金融和財務中心獎勵:此項政策是為鼓勵跨國企業在新加坡設立金融和財務中心,從事財務、融資和其他金融服務業務。金融和財務中心從事符合條件的活動取得的收入可申請享受1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期10年,最長可延長到20年。
(九)研發業務優惠:為鼓勵企業擴大研發投入,新加坡政府規定,自2009年度起,企業在新加坡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150%的稅務扣除,并對從事研發業務的企業每年給予一定金額的研發資金補助。
(十)國際貿易商優惠:為鼓勵全球貿易商在新加坡開展國際貿易業務,對政府批準的「全球貿易商」給予5至10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減低為5%或10%。此項優惠項目由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IE Singapore)負責評估。
三、部分投資潛力行業
(一)清真食品
根據新加坡標新局(SPRING)的統計,全球穆斯林市場產值高達2兆美元,其中食品產值高達5,600億美元,占全球整體食品市場12%。新加坡政府相當注重穆斯林飲食標準,對清真食品的推動不遺余力,因此在新加坡清真為餐飲業的主流之一。清真認證須爭取獲得新加坡伊斯蘭理事會(MUIS)、馬來西亞政府伊斯蘭事務發展部(JAKIM)、印尼全國宗教學者會議(MUI)等認證單位認可。
(二)當地綠色相關產業趨勢及市場需求
在全球節能環保生態趨勢下,強調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經濟模式,已逐漸成為主流,并延伸出潛力無可限量的綠色商機。位處熱帶的新加坡,由于常年天氣炎熱,能源消耗極大;隨著環保意識抬頭,有感于節能減碳于現代國家之必要性,新加坡政府于2005年已提出綠建筑標志及相關獎勵方案,目標在2030年達到全國80%以上建筑取得綠建筑標志。
新加坡政府現正努力推廣的綠色建材,包括有助節能的科技產品以及回收、再生材料等環保建材,以打造維護永續環境的建筑生態。有鑒于新加坡對空調與冷氣的需求極大,新加坡政府意識到如果沒有采取控制措施,二氧化碳排放量將持續上升,這也將嚴重危害到新加坡在永續發展和成為綠色城市方面的努力。因此,新加坡政府發展綠色計劃的策略,也包括使用綠色建材以及采用綠色技術,以期能更有效的利用資源。其中,節能建材及產品,尤其受到矚目。
根據新加坡建設局針對36座商業建筑所進行的研究調查顯示,在更換了更具效能的冷卻系統之后,可增強效能達42%,可節省能耗多達16%。全年所節省的電力,可供給17,860戶5房式的政府組屋一整年的使用;就財務而言,約可節省多達2,270萬新元(約1,816萬美元)。在節能建材方面,盡管太陽能發電技術尚未普及,但為領頭響應節能減碳,新加坡建屋發展局于2008年的兩座政府組屋裝置太陽能板,共安裝了1,000片太陽能板,并于2008年至2013年期間投入3,100萬新元(約2,480萬美元),將太陽能測試計劃擴及30處政府組屋。
另一方面,LED燈具也是近年來新加坡建筑綠化的重要措施。根據新加坡建屋發展局(The 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簡稱HDB,以下同)統計,政府組屋區的電力消耗,40%來自照明設備(照明開啟時間為每日傍晚7點至上午7點),更換LED燈具之后,節省電力至少達50-60%,預估可為管理組屋相關行政事務的市鎮理事會(Town Council)每年省下500萬新元(約400萬美元)電費。
積極鼓勵節能之余,近年來,以3R(Reduce, Reuse, Recycle)為主軸、強調減量、再循環材料的綠色產品在本地市場亦日漸興盛。包括以建筑廢料再循環制成的再生混擬土、使用生物復合材料制成的環保餐具、以及廢鐵回收等,都是新加坡目前當紅的綠色產品,盡管投入的研發及制作成本較高,在政府推動及民間環保意識的相輔相成之下,已漸漸嶄露商機。事實上,新加坡政府自1992年開始實施綠色標簽(Green Label),新加坡環境理事會于1999年接手管理,根據商品制作過程中消耗的資源能量、再循環原料比重、以及是否造成污染等因素,評定商品從生產、使用到丟棄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再予以頒發綠色標簽。截至今(2014)年目前為止,共有2,600項商品通過審核獲頒綠色標簽。
有鑒于綠色意識在星逐漸茁壯,新加坡于2009年開始籌辦每年一度的新加坡綠建筑周(The Singapore Green Building Week,簡稱SGBW),包括針對永續建筑環境的Build Eco Xpo Asia(簡稱BEX Asia),以及兩年一度的綠建筑大會(Green Building Conference,簡稱IGBC)等系列活動。其中,BEX Asia目前已成為亞洲最大綠建筑產業相關的展示平臺,成功吸引了亞洲區建筑相關產業專業人士的到訪。另一方面,城市化的進展中,綠色建筑、廢棄物處理、環境友善的產品、綠色能源及用水循環等相關主題產品越來越受到重視,有鑒于此,Asian Productivity Organization(APO)和Waste Management & Recycling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WMRAS)于2013舉辦第八屆國際環保產品展(Eco-products International Fair),吸引亞太地區超過150家國內外廠商及8個國家館(有中國大陸、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等)的參展。
(三)電子業
新加坡電子業向來對國家經濟貢獻極大,且新加坡政府亦致力于成為國際一流電子業發展中心,透過各項租稅優惠措施及高階人才之培育與吸引策略,目前新加坡已建構完整半導體產業鏈,成為全球半導體制造業重鎮,并帶動周邊相關電子產業之投資。此外,新加坡已規劃「資通訊媒體產業總體計劃」,透過各項資通訊科技應用以建設新加坡智慧國為目標,為實現該計劃之各項資通訊科技應用,預期新加坡未來幾年對相關資通訊設備,如傳感器、芯片等將產生極大需求,除新加坡業者將積極尋求合作伙伴外,新加坡政府亦將釋放大量相關政府采購需求。
(四)石化業
新加坡為推動發展世界級化學工業聚落(world-class chemical industry cluster),以填海方式連接西南海域7個小島組成裕廊島,并以新加坡貿工部下屬裕廊工業園區管理局(JTC)為開發該島之主政機關,負責規劃與協調相關政府部門以及園區用地管理等。裕廊島占地32平方公里(3,200公頃),為新加坡最大之外島。目前裕廊島僅由1條長2.3公里之聯外道路與新加坡本島連接,該島另有兩座碼頭(Sakra Jetty、Banyan Jetty)負責海運貨物運輸。新加坡政府對裕廊島石化廠商進行環境評估項目主要為定量風險評估(QRA)以及環境管理系統(PCS)。以中國臺灣在裕廊島投資廠商長春石化新加坡廠為例,政府對該廠之定量風險評估僅花費3個月即完成,環境管理系統則于2周內即完成。在空氣污染與水污染方面,政府部門采取個案審查方式。
另裕廊島擁有完善的基礎設施,采用即插即用(Plug and Play)的便利設施。水、電、天然氣、蒸氣、碼頭設施等由園區提供,費用相對較高。目前,1立方米之工業用水約2.08新元、1度電約0.1745~0.2828新元(非尖峰與尖峰)、蒸氣1頓約63.8新元。廢水處理方面則一律排入園區之集水系統,廢水處理成本已納入購買用水之費用,裕廊島不再對廠商收取廢水處理費。有關土地供應乙節,園區土地采租用模式,租期與價格均由新加坡政府與廠商協商議定,由于雙方簽署保密協定,實際承租價格各異,另租期30-60年不等。
在新加坡政府大力推動下,自2006年以來,能源與石油化工業已成為新加坡經濟的支柱產業,是制造業總產值貢獻最大的產業領域之一。新加坡2014年石化工業制造產值為1,034.8億新元(816.7億美元),占新加坡整體制造業34.1%。盡管新加坡已穩坐亞洲石化樞紐地位,仍積極布局下一階段的發展,以生產具有競爭力的石化原料,將先進原料及特種化工業沿產業價值鏈往上移。目前有超過95家全球大型石油、石化和特種化工企業在該島設廠,包括荷蘭皇家殼牌(Shell)、美國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美國雪佛龍(Chevron)、美國杜邦(DuPont)、德國巴斯夫(BASF)、日本住友化學(Sumitomo Chemicals)及日本三井化學(Mitsui Chemicals)等業內巨頭全球知名石化企業,皆已在新加坡投資設廠,使新加坡的石化產業鏈更完整且附加價值更高(特種化工產品和高附加價值的化工產品)。
由于裕廊島產業鏈整合度高,是一個很有競爭力的化工重地,至今已吸引了340億新元(283億3,0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此外新加坡政府亦透過新加坡科技研究局(A*STAR)成立化學與工程科學學院(Institute of Chemical andEngineering Sciences,ICES),持續培育化工人才。另外,新加坡積極對外簽署FTA,亦有助于業者于此生產之化學產品銷售至全球各地。
四、主要投資法令
新加坡并無成套投資法規,采行企業自由與門戶開放政策,以鼓勵外人投資,投資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外國人在境內設立公司,雇用外籍員工須先經批準,但其外勞政策非常寬松,且將盈余和資本匯回都不加限制。跨國公司所帶來的科技和國際市場營銷網絡對新加坡經濟成長貢獻很大。目前有超過26,000家外國公司,其中許多系來自美、歐、日的跨國公司(MNCs: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在新加坡設立產銷據點或分支機構,從事商品制造銷售或提供技術服務,以就近供應亞太市場。
基本投資政策為管進不管出。由于人員、資金、貨物之進出幾乎完全自由,故政府鼓勵廠商自由前往任何國家投資,不必事先向政府報備或取得許可。
五、投資申請的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會計及公司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
1、在新加坡投資經商,無論獨資經營的小商號或規模龐大的跨國公司,在開張營業之前,必須成立1家商行或公司,并在ACRA注冊登記。新加坡對各類型企業之設立,采取注冊登記主義,一般而言,約一至兩周即可完成注冊登記之程序。
2、ACRA提供3項主要功能:即注冊,提供資料及引導商家遵守規定。任何人均可付費向ACRA查得某家公司或商行是否存在,業主是誰,何時設立登記,營業項目范圍,資本額若干,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如何。該局對所發出的信息,也提供文件驗證服務,以方便當事人呈上法庭做為證明文件。
(二)企業之設立許可和登記
1、大多數的營利事業只須取得ACRA所發給的注冊證書或成立證書就可開張營業,但是某些行業必須另外取得有關政府機關的批準與執照,才可開始營業。這些行業主要是涉及生產、保健、環保、治安或社會風俗與道德及為了保障社會大眾之利益,而進行必要之管制。
2、目前必須另外取得執照之主要行業說明如下:
(1) 銀行與金融服務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銀行(或其代辦處)、金融公司、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公司與資金管理、期貨交易、貨幣兌換與匯款、信用卡業務、保險業(代理、經紀、代辦),均須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之營業許可執照、交易執照、投資顧問執照或經紀執照。
(2) 旅行社:限由實收資本額不低于10萬新元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負責發給旅行社執照的機關為新加坡旅游促進局。
(3) 錄像帶攝制與出租業:亦須由實收資本額星10萬新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發給機關為新聞通訊及藝術部電影檢查局。
(4) 開設工廠須向人力部工業安全署申請工廠登記證。工廠之排水、排氣,或有毒廢棄物之處理方式與設備,須取得環境及水資源部之處理許可執照;食品工廠另須取得國家發展部農糧獸醫局之食品制造廠執照并符合進口管制規定。
3、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為外人投資主管機關,但新加坡與投資有關之相關法令卻分別由不同部會所管轄,詳細而明確。外商到新加坡投資,ACRA主管公司設立登記,EDB主管外來投資之行業是否為新加坡所歡迎或鼓勵,人力部主管外籍員工之居留與工作準許證。在尚未取得居留與工作準證之前,即使公司已獲ACRA許可登記,外籍經理人仍不得執行公司業務。一般外商到新加坡設立公司,大都委托當地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設立登記。
(三)ACRA對商業組織之歸類
1、新加坡之商業組織分為下列5種:
(1) 獨資經營(Sole-Proprietorship):由一個人或者一家公司所有,獨資經營不是一個法律實體,所以它不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被控,而且它不可以擁有或持有任何房地產。無須具備審計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得營利。
(2) 合伙業務(Partnership):由最少2人至20人所有,不是一個法律實體,所以它不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被控,而且它不可以擁有或持有任何房地產。無須具備審計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得營利。
(3)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合作伙伴可以是個人、新加坡注冊公司或未經注冊的外國公司。合作伙伴最少要兩位,其中至少一人是普通合作伙伴,以及至少一位有限合作伙伴。有限合伙無最高人數限制, 普通合作伙伴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可以獲委任成為有限合伙的經理人。普通合作伙伴必須為有限合伙的所有行為、債務和義務負責。有限合作伙伴無須承擔除了原先同意投入的投資之外的其他債務與法律義務。如果有限合作伙伴參與有限合伙的經營事務,他的身份就跟普通合作伙伴一樣,必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有限合伙不是一個法律實體。無須具備審計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得營利,但須保留會計與其他檔案至少5年,以便說明交易與財務狀況。
(4) 有限責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合作伙伴最少要2位,有限責任合伙無最高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合伙是一個法律實體,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被控,并且可以持有房地產。無須具備審計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得營利,但受委任之經理人需向ACRA申報是否具有清償債務及是否在商業官司遭受控訴。
(5) 公司(Company):公司是一個法律實體,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被控,并且可以持有房地。公司的擁有者成為股東,每個股東至少擁有一股,公司需要至少一位原股東及一位董事,可由同一人擔任,但大部分公司選擇至少由兩位董事,因為許多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通常要求有兩位簽名人。
2、有意在新加坡設立分行的外國企業必須在新加坡委任兩名本地代理。代理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者有就業準證或家屬準證的外國人。
3、公司之種類:公司可為私營或上市。 當一家向公眾出售股份、債券或派發利息,即可視為上市公司。私營/上市公司共3類:有限股權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無限公司,概述如下:
(1) 私營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股東人數限2人以上,50人以下,資本必須私下向股東募集。股東通常必須獲董事會批準才可轉讓股份。新加坡絕大多數公司均屬此類。由于法令規定最少要有兩個股東,每人最少認購1股,股票一般價格為每股1元,故造成許多「兩塊錢股本公司」,即公司的責任實際上只限于兩塊錢。與這類公司交易往來應特別注意征信。超過50位股東的私人公司,必須轉為有限股份的上市公司。
(2) 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
股東成員(個人或公司)可超過50人。在向ACRA呈交發股計劃書后,可發行股票或債券向大眾籌募資金,所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可以自由轉讓。在取得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之批準后,其股票可上市掛牌買賣。
以上(1)(2)兩類皆是以股份為所有權單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3) 以擔保為限之有限責任公司
這類公司通常是慈善團體或非營利機構,當公司結束時,每位成員只需繳納少至1新元的名義費用。
(4) 無限責任公司
公司成員對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于新加坡非常罕見。
(四)注冊外國公司
1、子公司(Subsidiary)、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均需根據公司法(新加坡成文法第50章)注冊登記以成立一個新的法律單位,其手續與設立新公司無異。
2、分公司之注冊登記(Register Branches),ACRA將之歸入「注冊外國公司」之范圍,其主要步驟有二:
(1) 所擬使用外國公司名稱需先經ACRA核準。
(2) 必須向ACRA提出下列文件申辦登記:
A. 母公司在原籍國登記或設立之文件正本,經公證后之副本或其他類似文件。
B. 公司章程、規約或備忘錄等規范組織結構的副本,并經驗證。
C. 外國公司董事明細表(至少兩名董事,其中一名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D. 外國公司簽署或代表其簽署新加坡籍董事職權備忘錄,并敘明新加坡董事之執行權力。
E. 經公司簽署之委任本地代理人委任書。內文并載明二位或二位以上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之姓名和地址,以代表公司接受訴狀和各種通告。
F. 辦公處所與辦公時間報告表。
G. 外國公司代理人宣誓書。
(五)公司登記規費
商業登記須向公司注冊局繳交相關費用,詳情如下:(新元)
獨資經營 | 合伙業務 | 有限合伙 | 有限責任合伙 | 公司 | |
公司名稱核準費 | 15 | 15 | 15 | 15 | 15 |
注冊費 | 50 | 50 | 50 | 150 | 有限股權責任公司:300 有限擔保責任公司:600 |
年費 | 20 | 20 | 20 | -- | -- |
六、投資相關機關
新加坡投資主管機關為貿工部屬下之經濟發展局(EDB: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該局成立于1961年,主要目的是把新加坡從一個傳統的轉口貿易國家轉變成一個現代多元化經濟體系的國家。它的職責是透過分布世界各地的駐外辦事處為海外投資者提供一站式的服務,包括投資信息、協助投資者取得工業土地及所需的營業設施與服務,使投資者能很快的在新加坡設立公司開始營業。
EDB也在稅務與財務方面提供一系列的獎勵措施,包括為投資者引介申請長期低利資金。此外,EDB另設有EDB投資公司,可針對策略性投資案件,提供資金,與外商共同投資。EDB由于對新加坡各行業了解深入,故該局亦能迅速為海外投資者和廠商尋找合適的供應商、承包商和合資聯營伙伴。
EDB也經由技工訓練中心與多項人力發展計劃,協助業者訓練勞工使獲得新技術,確保新加坡勞動人口能夠滿足制造業和技術服務行業所需要的各類技術勞工。
EDB目前致力于吸引海外投資者投資在具有競爭力的制造業和高附加價值的行業。它也運用租稅減免獎勵辦法,積極鼓勵外國公司以新加坡為基地設立營運總部,亦即從產品的設計、發展測試、營銷、出口至售后服務,以及資金運轉、融資調度等活動皆在新加坡進行操作。
其他有關服務單位如下:
(一)標準、生產力與創新局(Standards, Productivity and Innovation Board, SPRING Singapore)
自1996年4月起,將原先之國家生產力局與新加坡標準暨工業研究院合并為生產力與標準局,新加坡國會于2002年7月8日三讀通過生產力與標準局(修正)法案,正式將生產力與標準局者則改為標準、生產力與創新局(Standards, Productivity and Innovation Board, SPRING Singapore)。其任務為協助新加坡中小企業之發展,以提升其生產力,俾加強新加坡之競爭力及經濟成長,該局之六大發展重點為:
1、推廣生產力。2、開發人力資源。3、應用科技。4、發展工業。 5、發展產品標準與素質。 6、管理獎勵計劃。
(二)裕廊鎮管理局(Jurong Town Corporation,JTC)
裕廊鎮管理局系于1968年所成立的政府法定機構。負責新加坡工業區的管理和發展,主要服務項目包括:
1、規劃基本設施完備的工業用地,并承辦租賃事宜,其租期由30年到60年不等。
2、建造出租各種規格之標準廠房。
3、提供裕廊工業區港之港灣和大宗貨物裝卸設備。
4、提供亞太地區海上鉆油工程和后勤補給支援。
5、設備完善之〝新加坡科學園〞擁有研究單位,可供研發公司使用。
(三)國際企業發展局(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Singapore Board, IE Singapore)
國際企業發展局是推展各項國際貿易活動與厘訂政策的政府法定機構。除了開發和推廣產品的海外新市場外,并肩負把新加坡發展成為國際貿易中心之責。
(四)環境及水資源部(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and Water Resources, MEWR)
舉凡與工廠廢棄物之排放有關之標準、處理方式與設備等均須獲環境及水資源部之處理許可執照。
七、投資獎勵措施
(一)賦稅獎勵措施
獎勵投資對新加坡工業發展方向和步伐有很大的影響。目前的獎勵投資措施側重于對創新工業,擴充產能自動化和提升服務業水平的獎勵,以及對現有公司在進行機械化、自動化或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等產業升級方面的獎勵。以下為稅賦獎勵的基本類型:
計劃名稱 | 優惠內容 |
Development and Expansion Incentive(DEI) | 合格的營業新增收入(incremental income)可獲公司稅減免 |
Pioneer Incentive | 合格的業務收入一律免公司稅 |
International / Regional Headquarters Award(IHQ / RHQ) | 合格的營業新增收入可獲公司稅減免 |
Integrated Investment Allowance(IIA) | 投資海外廠房及設備的固定資本開支額外加計扣除 |
Finance & Treasury Centre(FTC)Tax Incentive | 合格的服務及業務所獲的費用、利息及其他收益可繳納10%的減低稅率 金融與資金管理業務所償還銀行或關聯公司的貸款利息可免預扣稅 |
Mergers & Acquisitions(M&A)Scheme | 享有5%并購價值免稅,免稅金額最高每年500萬新元。 |
Land Intensification Allowance(LIA) | 核準之建筑或翻新設施費用可享有首年25%免稅額(tax allowance)及之后逐年5%免稅額。 |
經濟發展局全權負責新加坡工商業的發展計劃,上述之稅賦獎勵即包括于其所訂之經濟發展獎勵方案中,任何一家符合獎勵方案規定之公司,均可向該局提出申請。
(二)鼓勵本地企業發展之獎勵措施
1、新技能資助計劃(Initiatives in New TECHnology)
(1) 適用對象為引進或開發新技能且向ACRA注冊之商業組織。
(2) 由新加坡政府共同資助,以支持在應用新技術、產業研發和專門知識過程中的人力資源發展。
2、企業研究獎勵計劃(Research Incentive Scheme for Companies):
(1) 適用對象為從事研發且向ACRA注冊之商業組織。
(2) 由新加坡政府共同資助,以支持成立研發中心、發展新科技方面的內部研發能,資助范圍及最高資助比例包含人力50%、設備與材料30%、專業服務30%與智慧財產權30%。
3、本地企業融資計劃(Local Enterprise Finance Scheme,LEFS):
(1) 凡新加坡注冊公司及組織其至少30%為本地資本,年營收不超過1億新元,其員工不超過200名均可申請。
(2) 公司之最高貸款額為1,500萬新元,貸款項目包括購置廠房、先進機器設備、擴充產能等,貸款利率依貸款期限而異。
4、創新與能力贈券計劃(Innovation & Capability Voucher, ICV):
(1) 凡新加坡注冊公司及組織其至少30%為本地資本,年營收不超過1億新元,其員工不超過200名均可申請。
(2) 可向標新局申請高達5,000新元的創新贈券,抵消支付給參與計劃教育機構的咨詢與科技服務費。
5、賦稅雙重扣減計劃(Double Tax Deduction Scheme):
(1) 由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所管理,目標為鼓勵新加坡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此措施允許申請核可公司自其核可計劃之合法支出中,享有雙重稅賦減免。
(2) 該公司須永久設在新加坡,且從事進出口貿易或相關服務業務。
(3) 允許抵扣項目包括參展費,參加訪問團費,設立營銷辦事處支出,刊物廣告費、國際營銷活動相關支出等。
(三)其他獎勵措施
1、創新企業開發計劃(Start-u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Scheme,SEEDS)
(1) 由標新局100%獨資成立SPRING SEED Capital Pte Ltd,透過此基金公司與獨立的第三投資者共同協助新加坡中小企業籌資。
(2) 企業凡符合:1. 以私人有限公司型態,成立不滿5年;2. 主要核心業務在新加坡執行;3. 實收資本至少達5萬新元,但低于100萬新元;4. 具有實值創新之產品或服務,且其在全球市場有高成長的潛力;5. 已尋得第三投資者有意愿投資,且第三投資者同意投入經營該受資助公司,經審查許可,基金公司將配合第三投資者,以1:1的投資比例(dollar-for-dollar)入股,企業最高可獲得100萬新元投資。
2、能力發展獎助計劃(Capability Development Grant ,CDG):
(1) 凡新加坡注冊公司及組織其至少30%為本地資本,年營收不超過1億新元,其員工不超過200名均可申請。
(2) 為加速廠商信息化腳步,中小企業使用科技開發新產品或改良現有產品、流程或業務模式,標新局依據申請計劃之不同提供中小企業咨詢服務、專家協助,并最高70%之費用成本補助。
3、避免雙重課稅
新加坡與76個經濟體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Quick-Links/International-Tax/
4、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
在新加坡無資本利得稅、銷貨稅、發展稅及進口附加稅。
八、稅收體系
新加坡課征的直接稅計有公司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地產稅(Estate Duty)、印花稅和中央公積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及消費稅(Goods & Services Tax)。但對于資本所得稅、銷貨稅、加值稅、國防捐、教育捐等稅目則尚無課征計劃。以下針對幾個主要稅項加以介紹。
(一)公司稅(Corporate Income Tax)
1、現行公司稅系按營利所得在減除可扣除費用、折舊、交易損失和經核準之慈善捐贈后,依凈額之17%課征。當公司盈余以股利方式分配給股東時,合于規定的個人股東(主要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把20%公司稅率超過個人應納稅率的部份申請退稅。
某些允許可扣除的費用如下:
(1) 投資抵減(折舊)。
(2) 上年度的公司虧損和未扣除的投資抵減可以遞延至未來年度的盈利中扣抵,惟股東組合須無重大變更,即至少50%的股權沒有變換股東。
(3) 礦產和油井等的開支。
(4) 完全在新加坡以外國度使用的開支可依據已定之方程式計算扣除費用。
(5) 只包括成本部份的管理費和母公司配給在新加坡子公司的開支費用。
(6) 有壞帳的準備金。
2、除了公司所得稅外,公司也須負擔以下稅項:
(1) 技能發展基金稅(Skill Development Fund Levy)
雇主須為所有雇員(含臨時工)支付技能發展基金稅,稅額是僱員每月薪(或報酬)最高4,500新元的0.25%,每位僱員每月最低稅額是2新元,視何者為高。
(2) 公積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 CPF)
雇主每月須依雇員年紀支付月薪一定比例的公積金予政府,支付比例請參見下表(雇員月薪超過1,500新元):
雇員年紀 (歲) | 比例 | ||
雇主(%) | 雇員(%) | 總計(%) | |
35以下 | 16 | 20 | 36 |
超過35-50 | 16 | 20 | 36 |
超過50-55 | 14 | 18.5 | 32.5 |
超過55-60 | 10.5 | 13 | 23.5 |
超過60-65 | 7 | 7.5 | 14.5 |
超過65以上 | 6.5 | 5 | 11.5 |
為協助新加坡人民能支應未來醫療費用,新加坡政府于2014年初公布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自2015年1月起,全面提高所有員工醫療賬戶(Medisave Account)提撥率1%,另企業須再針對50歲至65歲之員工提高CPF提撥率如下表:
員工年齡 | CPF提撥率調高比例(%) | ||
雇主提撥率 | 雇員提撥率 | 合計 | |
50以上-55歲 | +1 | +0.5 | +1.5 |
55以上-65歲 | +0.5 | - | +0.5 |
因此2015年1月后生效之CPF提撥率如下表:
員工年齡 | CPF提撥率(含增幅%) | ||
雇主提撥率 | 雇員提撥率 | 合計 | |
35歲以下 | 17(+1) | 20 | 37(+1) |
35以上-45歲 | 17(+1) | 20 | 37(+1) |
45以上-50歲 | 17(+1) | 20 | 37(+1) |
50以上-55歲 | 16(+2) | 19(+0.5) | 35(+2.5) |
55以上-60歲 | 12(+1.5) | 13 | 25(+1.5) |
60以上-65歲 | 8.5(+1.5) | 7.5 | 16(+1.5) |
65歲以上 | 7.5(+1) | 5 | 12.5(+1) |
(3) 外籍勞工稅 雇主聘持就業準證之外勞沒有配額限制,S準證及Work Permit依產業性質均有外籍勞工雇用比例上限(Dependency Ratio Ceiling, DRC)之限制并依員工人數課稅。此外政府將自2013年至2015年逐步調升外勞稅及調降外勞比例上限,相關稅率可在人力部網站查詢。詳細產業及外勞類別適用規定請參考新加坡人力資源部網站 (二)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 個人所得稅系采用累進制,居民最低為0%,最高為20%(320,000新元以上),居住于新加坡之個人對下列所得需納所得稅: 1、居民 (1) 在新加坡發生之所得。 (2) 在新加坡所收到的外來所得。 所謂所得包括以下幾種: A. 從事貿易、商業、專業人士或其他職業之所得。 B. 就業所得。 C. 股息、利息或折扣。 D. 租金、權利金以及其他來自產業之所得。 E. 性質無法歸屬于上述幾類之任何所得。 F. 雇主以實物提供之宿舍或其他福利如食物、衣服等皆需估價所得課稅。 2、非居民 外國人在新加坡就業所需繳交的所得稅如下: (1) 60天或以下:無須繳稅,此點不適用于娛樂界人士、公司董事以及執行專業人士(專家、外國演講、諮商師與教練等)。 (2) 61天或以上:15%或比照新加坡居民所得稅率至20%不等計算,以較高者為準。 (3) 公司董事收入、諮商費收入等稅率為20%。 (三)財產稅(Property Tax) 財產稅課稅標的為不動產,包括土地與房屋,系按當年價值的某一比例課征。所謂當年價值是該財產在一年內預期可收受之租金而言,除了所有人自行使用之臨時構造和經核準之發展方案,可享受一年6%和4%稅率的優惠外,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財產都按單一稅率10%繳稅。自用住宅自2011年1月1日起改采累進稅率,當年價值首6,000元稅率為0%,次59,000元稅率4%,超過65,000元以上稅率為6%。 (四)消費稅(Goods & Services Tax) 自1994年4月1日起實施,稅率為3%,另新加坡對進口貨亦須課征消費稅。惟自2003年1月1日起,消費稅調高為4%,2004年1月1日起調為5%,以彌補降低所得稅的財政收入損失,2007年7月1日起再調為7%。 注意:新加坡歡迎外人投資,對于危害社會安全之行業則嚴加管制,如爆竹、國防工業等。制造業中屬勞力及土地密集,其中污染性高或附加價值低之行業(如合板業及成衣業)列為不受歡迎行業,一般情況下均不予核準投資。 九、金融 (一)金融制度及概況 新加坡為亞洲主要之金融中心,所提供金融服務除新加坡本地外,亦遍及亞太地區,甚至全世界。新加坡外匯市場是世界第四大交易市場,資產管理、借貸資本市場及外國證券交易等,均有顯著之成長,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亦為該地區主要之證券及延申性商品交易場所。另新加坡于2013年取代倫敦,成為僅次于香港之全球第二大人民幣離岸結算中心,并積極發展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金融商品。 2014年金融保險服務占新加坡GDP約12.5%,世界各國大型及不同類型之金融機構均在新加坡設有據點,據統計新加坡約有700家金融機構,其中包含世界前20名大銀行,主要金融監理單位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二)外商貸款之管道及現況 外商在新加坡貸款可向新加坡本國及各外商銀行或金融財務公司辦理,管道相當眾多且順暢。 (三)利率水平 根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網站信息,新加坡新元基本放款利率(prime lending rate)自2014年至2015年5月皆穩定維持在5.35%,2015年4月份之存款利率為3個月0.17%,6個月0.22%,12個月為0.33%。 (四)國際收支情形 根據統計,2014年新加坡經常帳余額(Current Account Balance)為744.67億新元,資本及財務賬戶余額(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 Balance)為-628.64億新元,加上誤差(Net errors and Omissions)-29.85億新元,整體國際收支余額(Overall Balance)為86.17億新元。 (五)貨幣制度 新加坡所使用貨幣為新加坡幣,以元、角、分為計價單位,1元為10角,1角為10分。 (六)外匯管制制度 新加坡對外匯進出并無任何管制措施,資金進出自由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