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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外貿政策

2021-12-27 00:00:00 編輯:貿促會駐外代表處日本 駐日本代表處發布

一、日本的進口審批法規

       根據《進口貿易管理令》和《進出口貿易法》,日本進口貿易管理原則上自由,但也針對某些商品、進口對象國或地區、貿易方式、結算方式等做出特別規定,進口商進行上述進口時須獲得經濟產業大臣的進口審批許可(Import License)。

  1、《進管令》對進口審批的規定

  《進管令》中規定了須審批的進口商品和結算方式。進口限制商品名錄中列出了實行配額(IQ)管理的進口商品,包括73種非自由化商品和一批《華盛頓條約》規定的動植物等。還有對進口商品原產地或裝運地的審批規定。

  (1)進口審批和事前確認

  進口商從外國進口下列商品須獲得經濟產業大臣(或授權外匯銀行)或指定主管部門的大臣、長官的事前確認。

  a、實行進口配額的商品;
  b、來自指定原產地或啟運地的指定商品;
  c、以特殊結算方式進口的商品;
  d、按規定須事前確認的商品,主要有蠶繭、絲織品等15種。

  某些商品經經濟產業大臣或主管部門大臣事前確認后便不需進口審批。確認后,大臣發給事前確認書,進口通關時進口商向海關提交該確認書。若分批進口,海關每次將在確認書上進行背書并退給進口商,進口結束時確認書須上交海關。此外,還有某些商品,如具有法令規定的必要文件(原產地證書等)并在通關時經海關確認,也不需進口審批。

  (2)外匯銀行進行的進口審批

  上述b、c的進口由經濟產業省負責審批,d由各主管部門大臣事前確認,a由外匯銀行代經濟產業大臣行使審批權力。

  (3)經濟產業省進行的進口審批

  a、以特殊結算方式進口的商品;
  b、非IQ商品原則上自由進口,但自指定原產地、啟運地進口的規定種類的貨物(非使用特殊結算方法的無外匯進口除外)和以某些特殊結算方式進口的貨物須經濟產業省審批。

  (4)海關關長進行的進口審批

  IQ商品和自指定原產地或啟運地進口的指定貨物一般由經濟產業大臣審批,對于其中的無外匯進口,經濟產業大臣授權海關關長審批,但如果采用特殊結算方式,則仍由經濟產業大臣審批。

  (5)不需進口審批的商品即“進口自由品”

  “進口自由品”是指不需進口審批和提交進口報告書,通關時不必提交發票的貨物。包括無償救濟品、無償樣品、指定宣傳品、不用于銷售的貨物、外交官用品、入境隨身攜帶品、職業用品、搬家行李、臨時卸貨物品等。

  2、《進出口貿易法》對進口審批的規定

  日本《進出口法》規定,來自一定地區的絲織品須進口審批。目前,只有從中國進口的絲織品(個別品種除外)須進行此項審批。
  如進口貨款以特殊方式支付,在進行進口審批之外,還須就支付方式進行審批(總價500萬日元以下的除外)。

二、日本的進口審批手續

日本《外匯管理法》規定可以在下列部門辦理進口審批手續。

  1、在外匯銀行辦理審批

  外匯銀行經授權對IQ商品的進口進行審批(但普通的無外匯進口和特殊支付方式的進口除外)。進口商須先從經濟產業省獲得進口配額,然后向外匯銀行提出進口申請。

  (1)申請進口配額

  經濟產業省每半年發布一次進口配額公告。進口商據此向經濟產業大臣提出3份《進口配額申請書》。經濟產業大臣批準后,在1份申請書上批示并退回申請者作為《進口配額證明書》。

  配額證的有效期原則上為自交付之日起4個月之內,但經濟產業大臣也可臨時另行規定。進口商也可申請延長有效期。

  日本的進口配額一般按貨物數量計算,難以或不宜以數量計算時,按貨物的價格計算。

  (2)進口審批手續

  辦理進口審批時,進口商須向外匯銀行提交2份進口審批申請書、1份進口配額證明書(正本)、1份進口報告書。銀行審批合格后,在申請書上批示,并將其中1份作為進口審批證(Import License,I/L)退回申請人。另一份審批證銀行自留,進口報告書則送交經濟產業省。配額證明書仍由進口商保存。進口結束后,進口商將用畢的進口審批證和配額證明書交外匯銀行。

  (3)配額商品的委托進口及其確認手續

  首先,用戶本人須得到進口配額。代理商接受委托后,向經濟產業大臣提交3份《進口審批申請書》、理由書、委托證明文件、委托者的進口配額證及其1份復印件。經濟產業大臣認可后將2份《進口審批申請書》退回申請人作為確認書。

  2、在經濟產業省辦理審批

  (1)自特定原產地、裝運地進口的特定貨物(采用普通支付方式的無外匯進口除外):進口商向經濟產業省貿易經濟協力局提交2份《進口審批申請書》、1份《申請理由書》(申明原產地、啟運地等)、進口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經濟產業省批準進口后,在申請書上標注并蓋章,其中1份退回申請人作為審批證明。

  (2)以特殊結算方式進口(含其中的無外匯進口、但不含IQ商品的進口):進口商向貿易經濟協力局提交2份《進口審批申請書》、2份《特殊結算方式申請理由書》、銷售合同或訂貨單的正本及復印件以及其它有關文件。

  (3)以特殊支付方式進口的IQ商品:進口商向經濟產業省貿易經濟協力局提交2份《進口審批申請書》、進口配額證明書的原件及復印件、2份《特殊結算方式申請理由書》以及其它必要文件。此類進口經經濟產業省審批后不必再到外匯銀行辦理審批手續。

  3、在海關辦理審批

  無外匯進口IQ商品和從特定原產地或啟運地進口特定商品在海關辦理審批。

  (1)無外匯進口配額商品的審批手續

  進口商向海關進口部提交《進口審批申請書》2份、進口配額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和申請理由書。根據經濟產業省“關于因特殊事由進口貨物”的規定,進口商須向經濟產業省貿易經濟協力局提交2份《進口配額申請書》、2份申請理由書、商業發票,并附上一些能夠證明其申請理由的文件(如:與外國出口方的往來函電等)。

  (2)自特定原產地或啟運地無外匯進口特定貨物的審批手續與有外匯的進口基本相同,只是受理的部門不是經濟產業省而是海關。

  4、進口審批的有效期

  (1)經濟產業省的進口審批

  經濟產業省的進口審批有效期為自審批日起6個月。但經濟產業大臣可以在認為有必要時另行規定有效期或延長有效期。

  (2)外匯銀行的進口審批

  外匯銀行的進口審批有效期為6個月,也可按規定改變或延長有效期。延期1個月以上時須獲得經濟產業大臣同意。

  (3)海關的進口審批

  海關的進口審批有效期為6個月,也可按規定改變或延長有效期。延期1個月以上時須獲得經濟產業大臣同意。

 三、日本的進口檢疫與食品衛生制度

1、日本的進口動植物和食品的檢疫、防疫體系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自海外進入其境內的動植物及食品實行嚴格的檢疫和衛生防疫制度。相關法律有《食品衛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等。

  2、動物檢疫

  日本從外國進口動物以牛、馬、豬、兔等家畜及各種家禽為主。

  日本動物檢疫的指導原則是《家畜傳染病預防法》,以及依據國際獸疫事務局(OIE)等有關國際機構發表的世界動物疫情通報制訂該法的實施細則(即禁止進口的動物及其產地名錄)。凡屬該細則規定的動物及其制品,即使有出口國檢疫證明也一概禁止入境。如牛、羊、豬等偶蹄動物,因易感染口蹄疫,日本對其進口十分警惕。日本認為,全世界僅有韓國、菲律賓、美國等32個國家、地區屬于無口蹄疫的“清潔地區”,可以正常進口。另有包括中國在內的9個國家的豬牛羊肉及肉制品要經過指定設備加熱進行消毒處理后才可進口。而來自其它國家的上述貨物均被禁止入境。

  日本進口商自海外進口動物及其產品,須提前向動物檢疫所申報。一般牛、馬、豬等需提前90-120天申報,雞、鴨、狗等提前40-70天申報。動物進口時,由檢疫人員登船檢查確認,檢查無問題后,檢疫所發給進口商《進口檢疫證明書》,作為進口申報書的附件辦理進口申報手續。

  3、植物防疫

  日本進口植物防疫的指導原則是《植物防疫法》。與動物檢疫類似,日本依據有關國際機構或學術界有關報告了解世界植物病蟲害分布情況,制定《植物防疫法實施細則》(即禁止進口的植物及其產地名錄)。凡屬日本國內沒有的病蟲害,來自或經過其發生國家的有關植物和土壤均嚴禁進口。
  貨物經植物防疫所檢查確認無病蟲害后,頒發《植物檢查合格證明書》。進口商進行進口申報時將此證明作為進口申報書的附件。

  禁止進口植物獲得農林水產大臣特別許可也可以進口。獲準進口時,日本進口商須將進口許可書寄送給出口商,令其粘貼在該商品上。入境時,與一般植物同樣辦理檢疫。

  對于某些僅憑進口時的檢疫無法判斷病蟲害的植物,日本要求置于專門場所隔離栽培一定時間接受檢查。

  4、食品衛生防疫

  日本的進口食品衛生檢疫主要有命令檢查、監測檢查和免檢。

  命令檢查即強制性檢查,是對于某些易于有殘留有害物質或易于沾染有害生物的食品要逐批進行100%的檢驗。

  監測檢查是指由衛生檢疫部門根據自行制定的計劃,按照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對不屬于命令檢查的進口食品進行的一種日常抽檢,由衛生防疫部門自負費用、自行實施。若在監測檢驗中發現來自某國的某種食品含有違禁物質,以后來自該國的同類食品有可能必須接受命令檢查。

  進口食品添加劑、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也須同樣接受衛生防疫檢查。

  近年來,由于日本接連發生瘋牛病、雪印乳業等大企業偽造食品標識等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日本國民對食品衛生極為關心,日本政府衛生防疫部門也對進口動植物、食品的檢驗檢疫采取了十分嚴厲的措施。我國動植物、食品出口企業在對日出口中應高度重視產品的衛生安全。

四、日本的進口報告制度

1、進口報告制度

  日本現行進口報告制度較為簡化,規定一般貨物的進口只需通過外匯銀行向經濟產業省提交1份規定樣式的《進口報告書》即可。不須結算進口貨物、500萬日元以下的進口貨物(進口配額商品除外)、無償救濟品、職業用品、臨時卸貨物品等不需進行進口報告。日本經濟產業省憑所收的《進口報告書》每月公布進口報告統計。進口須外匯銀行審批的IQ商品中,進口商應于辦理審批的同時提交《進口報告書》。進口其它商品應在結算貨款時(開立信用證、匯款等)向銀行提出《進口報告書》。

  進口需審批的商品時,每審批一次提交一次報告書。進口規定需事前確認的商品時,每確認一次提交一次報告書。其它一般貨物通常每批進口提交1份報告書。以交互計算的結算方式進口貨物的進口報告書在每月1日至月底內交經濟產業省,貸記進口貨物的報告書在次月20日至25日之間送交經濟產業省。

  2、《進口貨款支付報告書》

  在海運提單未經銀行就由出口商交給進口商時,貨物通關時須向海關提交1份《進口貨款支付報告書》。通關后,進口商在外匯銀行支付貨款時向銀行出示此報告書和《進口報告書》。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后,將《進口報告書》送交經濟產業省,《進口貨款支付報告書》退進口商。

五、日本的出口管理法規與主管部門

1、各類法規

  日本規范外貿活動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頒布的《外匯及對外貿易管理法》。70年代后期,日本著手對《外管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正,并將其與原《外資法》合并起來,成為一部新的《外管法》,于1979年12月18日頒布,并于次年12月1日生效。新的《外管法》規定,日本的外匯、外貿等對外交易活動基本上可自由進行,政府部門只在必要時對其進行最低限度的管理和調控。

  在《外管法》的基礎上,日本還制定了《進出口交易法》、《出口貿易管理令及規則》、《進口貿易管理令及規則》等法令、法規,以及大藏省(現財務省)、通產省(現經濟產業省)的有關“省令”(部門法規)。此外,關于海關制度,有《關稅法》、《關稅定率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普通出口商品品質有《出口檢查法》;關于特定出口商品品質,有《蠶絲業法》、《珍珠養殖事業法》等。

  《進出口交易法》允許日本的貿易商之間在價格、數量、品質等貿易條件方面協同作戰,還可以結成貿易組織(出口協會、進口協會及進出口協會之類),必要時政府可以通過命令的形式對外貿進行調控。

  此外,日本還制訂了很多規范各種具體貿易行為的專門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業制品出口統一商標法》、《出口商品設計法》、《糧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肥料管理法》、《煙草事業法》、《鹽專賣法》、《酒精專賣法》、《食品衛生法》、《藥物管理法》、《毒品管理法》、《貿易保險法》等。

  2、主管部門

  (1)經濟產業省
日本政府管理貿易的部門為經濟產業省,簡稱經產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METI)。經產省在日本全國主要城市設有地方分支機構(經濟產業局、沖繩經濟產業部),各分支結構在經產省授權下可以負責審批、許可等貿易管理工作。

  (2)出口商協會(Exporter's Association)與進口商協會(Importers' Association)
  各行業、商品的出口商協會和進口商協會由經濟產業大臣的授權,負責辦理各自行業和商品的進出口審批手續。

  (3)海關
  日本的海關為財務省下屬部門,其主要工作是管理進出口的貨物、船舶、飛機、旅客以及關稅的征收。海關依據《出口貿易管理令》、《進口貿易管理令》,對經產省、外匯銀行對外貿活動的審批進行確認,并由經濟產業大臣授權對部分進出口貿易進行審批。

  (4)財務省(Ministry of Finance,MOF)
  日本財務省在貿易管理方面的職能主要是指定結算貨幣和結算條件、對貿易活動的結算方式進行審批和確認、對具有支付手段性質的貨物(貴金屬、貨幣等)的進出口進行審批等。

  (5)日本銀行(The Bank of Japan)
  日本銀行是日本的中央銀行,負責某些進出口貿易的審查、審批等,并負責編制有關統計。

  (6)授權外匯銀行(Authoriz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日本的授權外匯銀行是指財務大臣根據《外管法》或《外匯銀行法》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


六、日本的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新《外管法》對出口貿易的基本原則是“出口自由”。和舊《外管法》相比,新《外管法》對出口審批制度進行了簡化,取消了原來由外匯銀行對結算方式進行確認的規定,改為實行出口報告制度;廢除了原“標準結算方式”的唯一合法地位,明確了“特殊結算方式”的合法性。

  目前日本《外管法》仍保留的出口限制主要有:

  1、對某些特定貨物的出口限制

  根據《出口貿易管理令》和《進出口交易法》規定,向某些特定地區出口特定貨物時,需獲得經濟產業大臣的確認或許可。

  2、對貨款結算方式的限制

  結算出口貨款的某些特殊方式需經濟產業大臣審批后方可采用。如:交互結算、超過一定時間范圍的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等。

  3、對交易方式的限制

  出口商在進行“委托國外加工后返銷”的貿易活動時,對外出口的原材料如系經濟產業大臣特別指定的加工原料,則該原材料的出口必須由經濟產業大臣審批。

  海關與外匯銀行根據以上三條限制措施核查出口貿易,確認每筆出口的審批狀況。

  4、對出口商品品質的限制(出口商檢)

  為維持和提高本國出口商品的聲譽,日本政府指定了檢查機關對某些出口商品實施商品檢驗,不合格的商品不得出口。

  5、對貴金屬、貨幣、證券出口的限制

  對外出口(以及自外國進口)貴金屬、貨幣等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物品須獲得財務大臣許可。

七、日本的出口審批制度

1、出口審批的法律規定

  日本《外管法》和《進出口交易法》均規定了出口審批制度。

  (1)《外管法》關于出口審批的規定

  依據《外管法》,通產大臣有權規定出口審批制度。具體包括:

  a、向特定地區出口特定貨物,如國內供求調控物資;為維持出口秩序進行的自主出口限制;依據國際協定進行的出口限制。

  b、使用特定貿易方式的出口。《出口貿易管理規則》規定,在進行某些紡織業和制革業的“委托國外加工后返銷”的貿易活動時,原材料出口須由通產省審批。

  c、采用特殊結算方式的出口,包括以貸記或借記來結算貨款的出口;結算時間特殊的出口;大藏大臣指定的其它結算方式等。

  (2)《進出口交易法》對出口審批的規定

  為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避免本國出口商之間的過度競爭,保障出口貿易的健康發展,當僅憑出口商之間的協定或出口組織的規則無法限制本國出口企業的過度競爭時,《進出口交易法》允許通產省對某些商品實施出口審批制,稱為“outsider限制”。

  2、出口審批手續

  (1)《出口貿易管理令》的規定

  a、通產省審批:若出口商品屬《出口貿易管理令》規定的審批對象,出口商須向通產省提交2份《出口審批申請書》,并附上《申請理由書》和出口合同復印件各1份。對于某些審批權限下放的商品,審批申請向地方通產局、通商事務所等提交。審批權限下放給海關關長的商品,審批申請向關長提交。按規定,某些商品的審批申請上還需附商品成分表、化學分析表或有關出口價格、數量等文件。通產省審批許可后,在申請書上蓋章、編號、規定有效期,必要時可規定貿易條件,然后將其中1份退還申請人,作為出口審批證(Export License)。

  b、海關關長審批:通產大臣將某些商品的出口審批權限下放給海關關長。主要包括偽鈔、毒品、國寶等特定貨物;無外匯出口貨物中的宣傳品或樣品等;無外匯進口貨物中,在保稅區儲藏后再次運出境外的某些貨物。

  (2)《進出口交易法》的規定

  a、通產省發布“實行出口審批的省令”,指定要求進行出口審批的商品、審批事項(包括數量、價格、品質、設計等交易條件)。

  b、出口上述省令中規定的商品時,出口商須向通產大臣提交2份《出口交易審批申請書》并附上出口數量配額通知書、檢驗合格證明書等必要文件。

  3、出口報告書制度

  《出口報告書》及其流程包括:

  (1)先發貨后提款的出口:商品出口通關時,出口商向海關提交3份《出口申報書》,并附上2份《出口報告書》、出口審批文件原件、2份商業發票。通關結束后,海關在其中1份《出口報告書》上蓋章,并與出口許可書正本、出口審批文件一起退還出口商。發貨后,出口商憑此報告書到外匯銀行提取貨款。外匯銀行確認后將報告書送日本銀行。2份商業發票中,1份由海關存底,1份與《出口報告書》共同送交通產省。

  (2)先結算后發貨的出口:出口商到銀行提款時,將2份《出口報告書》與出口合同一起提交外匯銀行。外匯銀行確認后,1份送日本銀行,1份退還出口商作為通關憑證。通關時,出口商將銀《出口報告書》與出口申報書一起提交海關,海關送交通產省。

  (3)混合型支付方式(部分預付、部分后付)的出口:余款一次付清時,出口商向外匯銀行出示出口合同,得到銀行發給的貨款預付證明書,并提取預付款。余款分期支付時,每次結算時出口商都須向外匯銀行提交《出口報告書》。

  4、《出口貨款預收證明書》

  對于貨款的全部或部分須預收的出口,出口商可能無法向外匯銀行提出相應的《出口報告書》。如:預收全額貨款,而貨物分批裝運。此時須辦理《出口貨款預收證明書》,代作提款憑據。收取預付貨款后,在出口該合同項下貨物時,出口商須先向外匯銀行提交上述預收證明書的正本及2份本批出口貨物的《出口報告書》,接受銀行的確認。確認后,《出口報告書》與預收證明書的正本都退還出口商。通關時出口商將這些文件提交海關。

 八、日本動植物出口檢疫制度

1、基本做法

  日本的動植物出口接受檢疫有兩類原因:

  (1)、對來自日本的某些植物(及其容器、包裝)、家畜等,進口國政府或進口商要求提供無害檢查證明書。
  
  (2)、日本《家畜傳染病預防法》規定出口某些動物,如偶蹄動物、馬、雞等須接受檢疫。

  出口上述動植物時,必須接受植物防疫所、動物檢疫所的檢查,合格方可出口。辦理防疫、檢疫時,出口商須提交《出口檢查申請書》。出口植物時,須于出口日前10日申請,要求在動植物所在地檢查時,須提前30日申請。檢疫人員檢查無問題后,在出口商提交的《出口申報書》上注明合格,蓋章后提交海關,或另行附上檢查合格證明書。缺少這些證明文件的動植物將不允許出口。

  2、栽培地檢查

  出口植物的防疫檢查原則上在出口時進行,但對于某些植物進口國可能要求日本進行栽培地檢查,日本為保證本國出口植物的品質,有時也規定某些植物出口前須進行栽培地檢查。出口上述植物時,要先通過栽培地檢查后才能進行一般出口檢查。目前規定進行栽培地檢查的植物主要是百合和郁金香。如有植物防疫官或原產地的市、町、村長開具的證明書,證明出口的植物為野生植物,則不需進行栽培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