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18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12月31日起實施,禁止進口、再出口及為商業目的而管有象牙,即禁止象牙貿易。
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包括大象。《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列明物種,在香港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管。所有象牙管有許可證的有效期已于日前屆滿,除“古董象牙”外,本地象牙貿易由即日起全面禁止。
根據《條例》,“古董象牙”指在1925年7月1日之前發生以下情況的象牙:被移離野外;其天然狀態經大幅改動,以制成珠寶、飾物、藝術品、實用品或樂器;及由某人在上述改動后獲得,而在獲得時,已處于上述經改動的狀態,無需作進一步的雕刻、制作或加工以達至其目的;及不包括象狩獵品。貿易商如管有“古董象牙”作商業用途,須證明有關象牙符合上述“古董象牙”的定義。可用作證明為“古董象牙”的證明,包括合資格的鑒定評估或由獲認可的化驗所或設施進行科學測齡。
發言人指,任何人士如非按照《條例》的規定進口、再出口或管有象牙,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港元、監禁10年及充公有關物品。
同時,漁護署、海關和相關政府部門會繼續保持警覺,打擊象牙走私及非法貿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