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网站app视频免费下载,中文字幕一人妻厨房被公,亚洲 欧美 另类 综合 偷拍,91POPNY国产熟女

法國爭議解決方法

2021-12-09 00:00:00 編輯:貿促會駐外代表處法國 駐法國代表處發布

法國法律規定了不同的爭議解決方法: 一是調解或者和解,二是協商交易,三是傳統司法程序,四是仲裁,五是依法執行。

本文僅從私法角度簡要介紹這些方法。

一、司法調解或者和解(médiation & conciliation)

(一) 司法調解(médiation)

司法調解是民事或商事法官在獲得當事方同意后或在當事方主動要求下指令采取的糾紛解決措施。

《民事訴訟法典》第131-1至131-15條規定:“審理法官在獲得當事方同意后,可以指定第三方調解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以便找到解決他們之間沖突的辦法。這項權力也適用于緊急審理的法官。”

司法調解結束時,調解員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官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如果失敗,案件將被重新審理,在調解過程中溝通的所有內容仍然保密。如果成功,當事人可以將達成的協議提交法官認證使協議生效。

(二) 司法和解(conciliation)

司法和解與調解都是指當事兩方或多方在第三方的協助下達成和解協議的爭議解決程序。在司法框架內,兩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但法律定義卻不一樣。

《民事訴訟法典》第21條規定“和解是法官任務的一部分”,因此,和解由法官本人或其指定的司法調解員執行。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31-1條的規定,調解是由法官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委托第三方調解員主導進行。此外,司法和解是免費的,但大多數情況下司法調解是付費的。

與司法調解相同,如果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達成協議,他們可以選擇是否將和解協議提交法院以獲得批準;如果和解失敗,調解員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法院恢復審理程序。和解與調解一樣,也是一種保密程序,在此階段所溝通的任何內容都不能作為呈堂供證。

與司法調解和司法和解不同,當事人直接達成協議的方式為協商交易。

二、協商交易(transaction)

為了不產生昂貴的法律費用,協商確實是非常有效的方法,而且不需要承擔司法判決不確定性的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2044條:“協商通過合同的形式,雙方相互讓步來解決糾紛,或防止未來產生新的糾紛”。本條第2段規定,協商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2044條所言協商可以防止未發生的糾紛,意味著協商可以在起訴前進行,而不像司法調解或和解那樣必須在起訴后進行。

最后,當事各方需要相互讓步從而達成協商交易,這意味著必須放棄一個或多個訴求,以便所有人得到滿意的結果。

除上述和解協商途徑外,法國法律還提供仲裁途徑以解決糾紛。

三、 仲裁(Arbitrage)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442條及以下各條的規定,仲裁是私屬司法裁決的審判模式,指通過合同將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糾紛提交具有獨立性及公正性的第三方司法機構、仲裁員或仲裁庭,依據適用法律規則和貿易慣例解決爭議。仲裁員最后給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仲裁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該決定并且終止糾紛。

若要訴諸仲裁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選擇:或是在合同中制定相關的“仲裁條款”,或在協議中指明雙方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糾紛(“仲裁協議”)。

最后,無論是由法官還是由仲裁員做出的決定,如果被判敗訴方不主動執行該決定,就必須采取法律措施來實現不同目標國家和地區的強制執行程序。

四、 司法審判(Instance judiciaire)

在法國法律中,司法審判是解決爭議的最傳統方式。這意味著,如果一方受到侵犯或自認為需要針對另一方行使法律權利,可以請求法院對其案件的正當理由做出裁決。

根據2015年3月11日第2015-282號法令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6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程序文件(通常是起訴狀)必須指明當事人嘗試過以和解方式解決爭端,如果未做嘗試,法官可以強行要求當事人進行庭外和解,但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起訴狀處罰較輕。法國法律傾向于通過和解的方法解決爭端,以緩解管轄私法領域的法院案件審理負擔過大。

在私法領域的管轄法院有以下類型:

民事法院:由普審法院和大審法院組成,主要負責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商人之間的糾紛。

商事法院:負責商人之間或與商事行為有關的糾紛。

勞動法院:負責雇員和雇主之間的糾紛。標準的法院審判程序是一項實質性程序,通常在起訴近一年后才能獲得判決結果。如需盡快獲得審判結果,可以通過快審等緊急程序,可在一到兩個月內得到判決結果,但是案件必須滿足緊急的特征,并且反方沒有異議。

五、司法判決、仲裁裁決的執行

在法國法律體系中,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執行受《民事執行程序法》的調整。在法國執行國際仲裁裁決,也必須遵循1958年《紐約公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程序。

執行可執行判決(例如緊急審理的判決或上訴法院判決)或法官下達的臨時決定時,必須附有執行表格。即使敗訴方上訴,這些司法判決和裁定也有執行力。

為了執行司法判決和裁定,司法執達員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銀行扣押:包括直接從第三方手上收回的款項,前提是第三方持有屬于債務人的資金或證券(通常情況下指債務人擁有一個或多個銀行賬戶的情況,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賬戶上收回與欠款金額一致的數額)。

變賣扣押:包括拍賣債務人的動產。司法執達員必須首先進行盤點并要求債務人以拍賣財產的方式償還債務。

機動車扣押:司法執達員可以扣押屬于債務人的車輛并將其出售。車輛上將安裝車鎖,債務人在償還債務之前不再享有該機動車使用權。

孫濤法國注冊律師、管理合伙人國浩律師事務所巴黎辦公室(Grandall Paris) 

前臺電話:+33 1 42 99 95 05 

中文熱線:+33 7 81 55 98 27 

傳真:+33 1 42 99 95 01 

網址:www.grandall.com.cn 

地址:15 rue Beaujon 75008 PARIS 

郵箱:suntao@grandall.com.cn grandall@suntaolaw.com 

全球辦事機構:集團總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廣州昆明天津成都寧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寧濟南重慶蘇州長沙太原武漢貴陽烏魯木齊鄭州石家莊合肥香港巴黎馬德里硅谷斯德哥爾摩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