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國進口管制制度
(一) 法國進口方面相關法律在法國適用下列與進口相關的法律: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 2013 年 10 月 9 日通過的(EU)第952/2013號條例,即《聯盟海關法典》(CDU)。該法典雖然于2013年10月30日生效,但其中大部分實質性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才開始正式適用于法國;
歐盟委員會于2015年7月28日通過的第2015/2446 號授權條例,即《聯盟海關法典》的授權法;
歐盟委員會于2015年11月24日通過的《聯盟海關法典》的實施法令,該法令也是第2015/2447號條例的實施細則;
《法國海關法典》。
(二) 法國海關法的執法部門
法國海關和間接稅總局(DGDDI)主要負責海關法律法規在法國的適用。其在海關調查方面具有非常廣泛的權力,可以直接對產品和相關的文件采取扣押或進行現場檢查,對案件直接進行偵查工作,對違反海關法律法規的經營者處以行政、刑事處罰并同時進行罰款。
在法國,幾乎所有違反海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屬于刑事犯罪,但《法國海關法典》通常只規定罰款作為處罰方式。然而,DGDDI仍然可以對違反海關法律法規的經營者提起刑事訴訟,要求法院對其處以監禁或其它類型的刑事處罰 。 詳 細 信 息 可 參 看 DGDDI 網 站 ( http :
//www.douane.gouv.fr)。
(三) 法國進口關稅制度
1992年歐盟理事會制定了《關于建立歐盟海關法典的第(EEC)2913/92號法規》,對共同海關稅則(包括商品分類目錄、一般關稅率、優惠關稅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產地規則(包括一般規則和特殊規則)以及海關估價等做出統一規定。做為歐盟成員國,法國也是歐盟關稅同盟的成員。
歐盟的共同關稅制度僅適用于非歐洲來源的貨物。在歐洲經濟區內(EEA,包括28個歐盟成員國以及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進行的進出口交易免征關稅。
適用于特定產品的關稅稅率和進口措施可以參考歐盟
官網頁面:http://madb.europa.eu/madb/euTariffs.htm。
歐盟還根據世界海關組織(WCO)《商品名稱及編碼的協調制度》,制定了歐盟關稅稅則編碼。同時,歐盟還對一些商品采用10位數編碼進行監管,稱為TARIC術語,用于區分和識別特殊政策措施下進口產品。各成員國采用統一術語。
每年,歐盟都會以歐盟委員會指令的形式,對外發布一次更新后的歐盟統一稅率表。
貨物進口到歐洲還需要自動被征收增值稅。法國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正常增值稅率為20%,增值稅低稅率為
10%到5.5%,特殊商品的增值稅率為2.1%。
作為歐盟成員國,法國還簽署了若干減少或取消關稅的優惠貿易協定,例如已與加拿大、韓國、新加坡、越南、日本等國家簽署的相關協定。
此外,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12年10月25日通過的旨在制定普遍優惠制計劃的(EU)第978/2012號條例,對一些產品或一些發展中國家可享受歐盟的單邊優惠待遇作了規定。
(四)非關稅貿易壁壘
法國對進口歐盟的產品沒有非關稅壁壘措施,但非關稅壁壘可能適用于非歐盟國家進口到歐盟的產品。
1.進口禁令
歐盟嚴禁進口以下產品:假冒商品、含石棉產品、含有某些危險物質的產品、動物源產品、某些植物和植物產品、貓和狗的皮毛等。
2.進口許可
以下進口產品受特定限制并需要特殊的許可:軍用產品、武器、彈藥和軍民兩用產品,瀕臨滅絕的野生動、植物物種,某些植物和植物產品,活體動物和動物源產品,食品,藥品,文化產品,壓力設備,玩具等。
某些進口貨物(比如某些紡織品和鋼鐵產品)必須適用配額,并需要進口許可證。
3.原產地規則
除某些農產品和食品外,歐盟或法國沒有具體的法規對進口產品按照原產地的標記征收關稅。
4.技術性貿易壁壘
一些進口到歐盟的產品還會受到質量和安全規則的約束,以確保歐洲消費者的健康、環境、農業或商業貿易秩序等得到有效的保護。
一些進口產品必須符合產品標簽要求或特定標志認證。例如,歐盟《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的法規》即歐盟REACH法規(EC)No 1907/2006,《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即歐盟CLP法規(EC)No 1272/2008,規定了相關產品進入歐盟市場必須進行強制注冊、評估、許可并接受安全監控等。
另外,大多數進口到歐盟的產品必須符合歐盟“CE標志”的認證,以確保其符合歐盟現行的質量標準。
(五)對海關做出的行政決定進行抗辯的權利和程序根據《法國海關法典》,海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任何相關決定之前,需向當事人提供一個初步調查報告,并允許當事人在30天的期限內,對海關的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解釋和抗辯。
當事人有權通過提起行政復議的方式,針對海關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通常被稱為“評估通知”),直接向海關管理部門提出質疑。
任何針對海關處罰決定的抗辯,當事人必須在接到該處罰決定后三年內,向做出決定的海關主管部門提出。在接到相關的抗辯后,區域海關主管部門或海關內部的爭端調解部門應在六個月內作出回應。海關當局如果在該期限內沒有作出回應,即表示抗辯被海關駁回。在抗辯被駁回的情況下,受處罰人仍然可以在兩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民事法院提起上訴。
二、法國出口管制制度
(一) 法國出口方面相關法律
在法國適用出口相關的法律與前文中提到的進口相關的法律一樣,包括《聯盟海關法典》、《聯盟海關法典》的授權法、《聯盟海關法典》的實施法令、《法國海關法典》。
如果出口軍用設備或軍民兩用管制物品,則要適用相關的歐盟立法。
(二) 法國出口主管部門
法國出口產品的主管部門包括法國經濟部兩用物項管
制辦公室(SBDU)、法國海關和歐盟委員會國際貿易理事會。
(三) 對特定類別貨物出口的限制或監控
歐盟鼓勵出口,一般產品均可自由出口,僅對少數產品實施出口管理措施。
受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包括軍民兩用管制物品、武器彈藥和國防產品。將軍事設備出口到非歐盟成員國或將軍事設備轉移到歐盟成員國需要事先授權,即要申請出口許可證和轉讓許可證。
在歐盟范圍內,主要存在三種類型的出口或轉讓許可證:個人許可證,允許在一次或多次情況下將貨物運送給收件人;全球許可證,授權在指定時間內向一個或多個已識別的收件人出口產品,沒有數量或數量限制; 一般許可證,作為其任務的一部分或經法國政府預先確認,向接收者出口或轉移特定產品。
在法國,軍民兩用管制物品的出口許可證需要在 my.service-public.fr網站,通過使用出口許可證的信息和管理系統(SIGALE系統)直接在線申請。
軍民兩用管制物品的出口,目前仍需適用歐盟第 428/2009號條例。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歐盟正在對該法律進行改革,且改革提案已進入最后的審議階段。預計新的法律將于2021年9月得到通過并最終得以頒布。
在法國,法國經濟部兩用物項管制辦公室主要負責軍民兩用物品出口許可證申請的審批工作。同時,該部門還和工業部內設的軍民兩用物品部際委員會(CIBDU)協同工作。
在法國可以申請以下類別的出口許可證:個人許可證,該許可是從事軍民兩用貨物出口貿易的第一步;全球許可證,該許可雖然被授予特定的公司而且局限于特定的商品和預定的目的地,但對出口產品的數量和價值無任何限制; 一般國家許可證,該許可僅適用于某些類別產品,包括工業產品、化學品、生物制品、優質石墨等;歐盟的一般許可(AGUE)。
所有與出口許可證有關的信息和相關的申請表格,均可通過以下網站獲取:
http//www.entreprises.gouv.fr/ciens-doubleusage/procedures-et-licences。
如果對受管制出口商品的類別或出口許可的申請有疑問的,也可以通過該網站,直接征求法國經濟部兩用物項管制辦公室的意見。
(四)對非法出口的制裁措施
在法國,未經許可出口軍用物品或軍民兩用物品,則構成一級海關罪行(參見《法國海關法典》第414條)。
走私行為和任何非法進口或出口的行為,如果涉及屬于法律規定的違禁物品時,可能會被判處3年的監禁,以及一到兩倍非法盈利額的罰款。
如果以集團走私的方式,非法出口被歐盟委員會嚴格管制的軍民兩用物品時,其責任人可能被判處5年監禁,以及三倍非法盈利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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