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爭議出現之前盡早考慮如何解決爭議問題,當爭議出現時,應當根據爭議的性質及其所涉及的規模及時向律師尋求幫助。
一、預防訴訟的發生
首先應該區分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或非合同責任)。合同責任針對的是不執行合同或錯誤執行合同的情況,而侵權責任(或非合同責任)針對的是合同中并不涉及的情況。由于很難事先預見某些侵權的情況,因而無法過多提供有關侵權責任的建議,在此主要闡述合同責任的有關情況。
從合同責任角度來看,為避免爭議的發生,對于交易層面和可能成為爭議起因的問題,應提前考慮可能出現的不利后果解決方案。此外,應該特別關注如何解決可能發生的爭議有關的條款。
在起草雙方合同時,就應根據交易特點提前考慮出現問題應該選擇怎樣的合適司法部門以及適用什么法律。所謂合適的司法部門通常應該和有關合同整體,尤其是合同的經濟層面有密切的關系。
此外,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寫入作為妥協方案的特殊條款,以便排除國家的法律部門,而選擇仲裁。仲裁的確有很多優點,尤其是在把控時間或是管控爭議范圍等方面有優勢,但它的主要缺點是費用過高。因此,應根據合同的特點及利益的重要性考慮是否選擇仲裁程序。
二、訴訟發生后的相關建議
法國有兩種類型的司法機構:行政法院和司法部門。行政法院系統負責審理公民與國家、地方行政機構或其他承擔公共事務的機構之間的爭議。司法部門負責審理公民之間的訴訟,懲處違反刑法者。以違反合同為由提出控告,屬于民法或商法范疇,由司法部門負責審理。
如果發生爭訟,建議先評估情況,尤其是對各方的償付能力進行調查,在指控對象是否為了達成妥協而展開談判等方面,調查的結論可能具有決定性意義。
此外,除了償付能力問題,還可以建議客戶向法官提出扣押資產的要求。出于保全目的的扣押,指的是為了保護權利或者物品而采取的任何緊急措施,主要目的是保全債權人享有的抵押權,限制債務人動用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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