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12月25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前后對照表征求意見(全文附于文后)。
據介紹,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并于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對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施中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例如交易活動中的商業賄賂多發,需要進一步予以規制;一些平臺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平臺規則等實施網絡不正當競爭等。
修訂草案合理明確經營者義務,為各類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良好制度環境。明確反不正當競爭總體要求,完善部門職責表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當競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修訂草案從三個方面完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規定: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制度,強化商業賄賂治理,完善規制混淆行為的情形等。一是完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規定。修訂草案完善規制混淆行為的情形,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或是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引起混淆;經營者也不得為他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二是強化商業賄賂治理,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在現行禁止實施賄賂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規定。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制度,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是完善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濫用優勢地位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等行為相關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還完善了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和處罰規定。修訂草案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豐富監管措施,科學調整處罰額度。增加規定經營者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對實施商業賄賂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等“處罰到人”規定;補充對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單位和個人有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