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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策略

2021-11-01 16:38:15 編輯:貿促會專商所 專商所錄入

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的規模越來越大,在海外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情況也越來越普遍。德國是歐洲工業強國,德國企業手握大量的知識產權,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也歷史悠久,相對健全。同時,德國也是展會大國,擁有26個大型展會中心,世界三分之二的頂級行業展覽會在德國舉辦。每年都有大批中國企業赴德國參展,在德國展會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對于走出去的中國企業,需要先了解德國的知識產權體系,才能有針對性地確定應對潛在糾紛的措施。本文在介紹德國知識產權體系的基礎上,針對在德國參展可能遭遇的知識產權糾紛給予不同的臨時應對建議以及長期的應對策略。

一、德國知識產權實體法體系

德國知識產權實體法與中國大致相同,以下就中國企業可能不太熟悉的部分略作闡述。

1. 發明專利

德國發明專利的侵權訴訟和無效訴訟實行“雙軌制”,即處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不會對發明專利的有效性做出判斷,任何人想要無效掉一項發明專利只能在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提起專利無效訴訟。不服該聯邦專利法院的判決的,可以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一旦侵權訴訟中涉及的發明專利被提起無效訴訟,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會考慮聯邦專利法院判決該專利無效的可能性,來決定是否將侵權訴訟的審理程序延后,以及是否暫時取消已經頒發的臨時禁令,直到聯邦專利法院針對發明專利的有效性作出判決。

2. 外觀設計   

與德國發明專利的“雙軌制”不同的是,德國法院在審理涉及外觀設計的侵權糾紛時,可以對涉案外觀設計的有效性一并作出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外觀設計已經注冊登記,那么處理外觀設計侵權糾紛的法院會先推定該外觀設計的權利是有效的。此時,如果被控侵權方能夠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外觀設計不具備“新穎性”和“獨特性”,應當被無效,法院才會對外觀設計的有效性進行審理并給出判斷。因此,主張涉案外觀設計無效,是被控侵權方重要的抗辯理由,但需要被控侵權方找到足夠充分的證據,盡到舉證責任。

3. 商標

值得提醒中國企業注意的是,在德國,抽象的顏色可以注冊成為商標,不需要任何具體的文字和圖像。而且,一項顏色商標即使沒有注冊,也可以通過實際使用獲得商標權,條件是該顏色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這一點,需要中國參展企業給予足夠的重視,事先做好針對主要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預警排查工作。

4. 反不正當競爭

對中國參展企業來說,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產品外部特征的模仿的保護是比較陌生的。根據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條第9項中明確規定:如果一個產品的外部特征(包括技術特征)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夠向消費者指示其來源,那么這個產品具有競爭獨特性。這種情況下,即使這個產品不受專利保護,對這個特征的模仿,以及生產銷售相關的仿造產品,也有可能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5. 網絡廣告 

與中國法院以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確認網站內容侵權行為管轄的司法實踐不同,德國法院認為,對于網絡廣告,即使服務器不在德國,只要網站可以在德國打開,網站廣告內容即在德國造成影響,廣告的后果就可能發生在德國,那么德國法院就對網絡廣告涉及的侵權行為具有管轄權,就要適用德國法律。

因此,如果中國參展企業在網絡上發布了違法德國法律的侵權產品廣告,即可能構成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即便展會上沒有實際展出涉嫌侵權產品,權利人仍然可以針對網絡廣告的許諾銷售行為申請臨時禁令,使企業無法正常參展。為避免這種情況,企業可以在網絡廣告的顯著位置,清楚明確地標明該產品不銷往德國等限制產品銷售范圍的聲明,并切實遵守該聲明,不將該產品銷往德國,來降低展會期間遭遇臨時禁令的法律風險。

二、德國知識產權程序法體系及展會中應對措施

 1. 行政執法:海關扣押沒收參展品

依據歐盟條例,德國海關行政扣押不限于邊境口岸,其執法權限是以貨物是否來自外國為準,而中國企業在展會中展出的產品大多來自中國,所以德國的國際展會也常常是采取執法行動的地方。

按照歐盟條例,德國海關扣押不收取任何費用,并且相關權利人提起扣押申請的門檻很低,只要提供注冊權利證明的復印件及一份書面的承諾,保證在未按時啟動侵權民事法律程序或者民事法律程序最終裁決被申請人不構成侵權時,由申請人承擔被申請人因海關扣押而遭受的損失即可。

海關扣押物品后的程序可以分為民事法律程序(法院程序)和簡化的銷毀程序(海關銷毀侵權產品):

(1)申請人在收到海關扣押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需要向海關回復其是否已經啟動了處理侵權的民事法律程序。該民事法律程序可以是正式起訴,也可以是臨時禁令程序;

(2)申請人在相同的期限內通知海關同意把被沒收的侵權產品由海關銷毀,即“簡化的銷毀程序”。該程序的啟動不僅需要申請人書面表示同意銷毀,而且也需要被控侵權人在同一期限內書面表示同意。只要二者之一明確表示反對銷毀,申請人就必須在期限內轉入民事訴訟程序,否則海關就會撤消對涉嫌侵權產品的扣押。

一旦海關扣押物品后程序進入民事法律程序,法院會通過審理并最終判決被控侵權人是否侵權。如果最終認定侵權不成立,那么海關扣押的申請人(權利人)需要賠償被申請人因非法扣押以及民事訴訟所造成的損失。

由于海關行政扣押啟動門檻低,中國企業很難在事先做防御工作。因此建議,一旦遭遇海關行政執法、扣押展品,參展企業如果認為自己沒有侵權,想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甚至獲得賠償的話,就要及時書面告知海關不同意“簡化的銷毀程序”,迫使申請人啟動民事訴訟程序。

2. 民事程序:法院頒發臨時禁令,及民事訴訟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德國專利法第143條,地區法院民事法庭對所有專利糾紛享有排他性的管轄權,每個地區法院均設有專門審判庭負責審理知識產權糾紛。也就是說,如果在德國從事了侵權產品的銷售行為,通常所有德國專利審判庭都具有管轄權。這一點與在中國的訴訟有很大不同,也會很大程度上影響中國公司事先采取防御措施的策略,以下詳細介紹。

在德國展會常見的民事執法程序就是收到法院頒發的臨時禁令,即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展會(臨時)期間,禁止被申請人展出相關產品或者從事宣傳活動。臨時禁令不需要申請方支付法庭訴訟費用,也不需要提供任何擔保,并且法院一般不會提前通知被申請人,并且還往往附帶臨時財產扣押令,因此德國的臨時禁令在國際展會中使用頻率很高,也很有“殺傷力”。

臨時禁令一旦頒發,只能通過異議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撤銷,而在被撤銷前臨時禁令具備強制執行力。異議程序大多需要兩周以上而且有二審,民事訴訟程序就更漫長,而展會一般只有幾天,因此無論通過哪種程序撤銷臨時禁令,都無法改變展會被禁止展出的情況。

由于臨時禁令具備強制執行力,在展會期間收到臨時禁令的被申請人即使認為自己不侵權,也要暫時遵守臨時禁令,撤下或者交出相關產品,銷毀相關目錄、宣傳材料,否則會有被處以罰款或者代替罰款的拘留的風險。

另一方面,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法院在不經過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口頭程序的情況下就頒發臨時禁令,中國參展公司可以提前申請法院保護令(Protective Writ),陳述不應當頒發臨時禁令的抗辯理由。如上所述,由于德國法律規定,不管展會在哪里舉行,對于展會上的侵權行為,德國所有對知識產權案件有管轄權的地方中級法院都可以受理權利人的臨時禁令申請,因此,中國參展公司應在參展前,充分排查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布局,基于此,向盡可能多的有知識產權管轄權的法院事先提交保護令。

3. 刑事執法:檢察院協同警察及海關人員進行刑事調查程序

啟動這種刑事調查程序一般都是權利所有人事先向檢察機關提起舉報和調查申請,警察和海關人員有權把涉嫌侵權的展品作為證據暫時沒收,另外,檢察機關酌情可以要求嫌疑人交納保證金。

如果在參展期間遭遇德國警察或者海關人員的刑事執法,建議參展企業人員不可以與警察或者海關人員發生沖突,否則會被臨時拘留,可能被控妨礙司法罪。其次,要確定警察或者海關人員出示的搜查令上的搜查范圍,對搜查范圍內的調查應該配合。再次,如果認為自己的產品沒有侵權,可事后向法院抗辯要求廢除沒收令,并要求歸還被沒收的展品。最后,由于這種情況已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為避免檢察院提起公訴,參展企業還應盡早向檢察院申請免予起訴。

在德國無論是行政、民事還是刑事執法,背后都有一套復雜的、專業性極高的并且與中國有很大差異的德國法律體系及司法制度,因此,建議中國企業一旦遇到上述情況,應積極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可以考慮聘用與德國律所有合作關系的中方律所,更方便地溝通訴求,并及時咨詢中國政府相關部門的建議與指導。

三、中國企業長期策略及展會前預警對策

1. 長期策略

(1)做好預警排查工作,對主要競爭對手的相關產品及知識產權信息預先進行了解,與專業事務所合作,做好FTO自由實施排查;

(2)積極進行在歐洲及德國的知識產權布局,掌握主動權;

(3)積極取得必要許可,包括與競爭對手進行商業談判,及獲得交叉許可。

2. 展前對策

(1)提前準備好保護令(Protective Writ),并預先向相關可能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以便法院在收到相關權利人的臨時禁令的申請后,不經過口頭程序不得快速頒發臨時禁令,從而能順利完成參展。提交保護令的前提是,參展企業需要對德國主要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布局有一定的了解,并針對參展有可能涉及的具體知識產權提出抗辯理由。保護令包含的抗辯理由通常有;情況不緊急抗辯;權利無效抗辯;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抗辯等。另外,為了增強抗辯的力度,參展企業也可考慮同時向法院提交保證不侵權的保證書及保證金。

(2)結清歷史訴訟費用,按照德國法律,訴訟中的敗訴方需要承擔法庭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而參展企業在展會結束后就回到中國,因此通常勝訴方會等待敗訴的參展企業再次來到德國參展的時候,申請強制執行以往的勝訴判決,有可能通過扣押足夠數量、金額的參展品來達到目的。因此,由敗訴賠償需要支付的參展企業,最好事先把歷史問題解決好再赴德國參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