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帶一路”建設不斷加速的背景下,跨境商事項目規模正隨著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高速增長,其中部分項目出現爭議和糾紛難以避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文化的多樣性,決定了糾紛難以只用一種方式解決,也不宜通過強制性方式解決。因此,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的基礎上通過雙邊協定、多邊協定,并通過靈活運用外交手段等方式解決糾紛成為一種共識。在多元化的涉外爭議解決方法中,仲裁因其自治性、高效性和終局性等優勢受到大量涉外項目當事人的青睞。那么,相關企業在“一帶一路”項目中如何看待爭議解決方式,在選擇國內外仲裁機構時又一般都考慮哪些因素呢?
北京仲裁委員會近日向《中國貿易報》記者提供的一份《“一帶一路”工程項目爭議解決機制調研報告》顯示,談判或高層會談是受訪企業最常使用的爭議解決方式,使用率為79.78%。談判雖然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因其快速、低成本、保持合作、掌控力高等優勢受到受訪企業的青睞。而在有強制執行力保障的爭議解決方式中,商事仲裁(使用率為42.28%)是“一帶一路”工程項目中最受中國企業青睞的爭議解決方式。相較而言,訴訟是受訪企業較少采取的爭議解決方式,且訴訟更多在項目當地法院(21.69%)而非中國內地法院(11.03%)進行。
該報告也顯示,對于有第三方居中協調且不具備強制執行力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如商事調解(33.46%)、爭議評審(25%), 也有較高的選擇率。可見,在“一帶一路”工程項目的爭議解決中,各種爭議解決方式均得到比較均衡的使用,受訪企業可以因地制宜,在不同的爭議解決場景中,選擇適當的爭議解決方式。
北京仲裁委員會也指出,促使受訪企業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最重要的原因依次是中立性/ 獨立性(57.35%)、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50%)。同時,仲裁保密性(37.13%)、裁判者專業性(36.76%)亦是受訪企業傾向于選擇仲裁的重要因素。公正性(31.62%)、程序靈活高效(30.88%)、成本合理(19.49%)、意思自治(14.71%)等特點則位列其后。
記者注意到,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跨境建設及商務溝通中相關的爭議勢必會大量增加。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國際仲裁和調解正在逐漸成為主流的爭議解決方式。但從實際案例中,記者也發現,涉嫌對合同約定不明且有爭議的合同條款案件,中國企業唯一的選擇很可能就是在該國法院提起訴訟。而一些國家法律制度不完善,可能無法很好地保障中國企業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和處理爭議的機構名稱就顯得格外重要。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機構也僅僅有權對仲裁條款中提及或明確的仲裁事項或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越權裁決部分可被法院撤銷或被拒絕執行。
那么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企業是如何選擇仲裁機構的呢?根據北京仲裁委員會的此份報告,仲裁機構的聲譽(79.41%)、獨立性與公正性(62.13%)是受訪企業最關注的因素。除此以外,案件管理效率(46.32%)、地理位置的優勢(45.22%)、擅長的專業領域(40.81%)等也是受訪企業選擇仲裁機構時關注的重要因素。總體來看,企業關注仲裁機構的聲譽、獨立性與中立性遠高于諸如費用、優質仲裁員數量以及案件管理透明度等其他因素。
此外,相關爭議是否具有國際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企業是否選擇中國仲裁機構。根據報告調查,大約70%的受訪企業在面對“總承包商與國外分包商、供應商”以及“總承包商與國外業主”之間的爭議時都很少(低于10%的比例)約定中國內地仲裁機構解決爭議。而受訪企業在面對“總承包商與國內分包商、供應商”以及“總承包商與國內業主”之間產生的爭議時會經常性(高于70%的比例)選擇中國內地仲裁機構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