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十一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循例公布了《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0)》。該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當年審結的5006件案件中精選了55件典型案例,并從中歸納出63個具有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我所國際商標部門代理人胡剛和王福萍所代理的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東洋克斯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濰坊現代塑膠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東洋克斯”商標行政案)【(2019)最高法行再51號】入選年度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影響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基礎發生變化’的判斷”和“訴爭商標是否損害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判斷”兩個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闡述釋明。
關于影響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基礎發生變化”的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自然失效不產生自始無效的法律后果,如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仍合法存在,不能直接援引商標授權確權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認定影響商標獲準注冊、維持有效的事實基礎發生變化,而仍需對是否存在權利沖突作出判斷。”
關于訴爭商標是否損害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僅僅是將包含三維形狀設計要素在內的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申請為平面商標,在平面商標缺乏產品載體的情況下,難以認定二者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本案確立的裁判規則對今后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同時,通過本案的審理有效維護了我所客戶的合法商標權益,對于我所客戶繼續在中國市場開展經營活動提供了合法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