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前雇主專有技術詳細信息的雇員通常會離開公司后另起爐灶或加入競爭對手的公司。雇員能否在新崗位上使用之前掌握的專有技術、知識和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商業秘密法》的規定、具體的情況以及雇員的行為。
與其他國家不同,瑞典法律允許前雇員不加限制地使用其在與原雇主尚未解除雇傭關系期間獲得的經驗、技能和知識,即使包含商業秘密。但是,《商業秘密法》可對這種權利進行限制。瑞典勞工法院近期就一起涉及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案件作出了裁決。
在勞工法院2021年1月作出裁決前,違反《商業秘密法》的損害賠償分為兩類:經濟損害賠償(彌補經濟損失)和一般損害賠償(解決其他問題)。二者之間的重要區別是,經濟損害賠償主張所依據的情況必須由索賠方出具證據,而一般損害賠償的相關情況和論據不作此要求。
此案涉及一名雇員離職(終止雇傭關系)后與他人共同成立了一個競爭公司。該雇員保留了前雇主的商業秘密信息和文件,并將信息披露給了新公司,還在新崗位上使用這些信息。法院裁決稱,前雇員違反《商業秘密法》,應支付損害賠償金。
前雇主還表示,前雇員還違反《文學和藝術作品版權法》,因為雇員復制受版權法保護的信息,因此其還有權依版權法獲得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時,法院指出,2018年生效的新《商業秘密法》和《版權法》均基于歐盟指令,并且這些指令的相關規定是相似的。因此,由于《版權法》和《商業秘密法》都適用于該案,法院裁定兩部法律下的損害賠償應采用相同的方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