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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傳紅所長接受湯森路透ALB采訪 就新《專利法》對產業及專利保護的影響作出闡述

2021-03-12 00:00:00 編輯:貿促會專商所 專商所錄入 來源:專商所

2020年10月17日,中國《專利法》在上次修訂12年后迎來了第四次修訂,修訂后的《專利法》對侵犯專利權行為進行了更嚴格的懲罰性規定,同時新增專利鏈接制度、強化訴前行為保全及行政保護手段等。伴隨新法將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中國專利保護也將邁入新紀元。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龍傳紅所長近日接受湯森路透ALB采訪并就此進行了闡述。

·       中國時隔12年終于再次修訂了《專利法》。您如何解讀這次《專利法》修改的國內及國際背景?

從中國建立專利制度以來,《專利法》的前三次修改基本上保持了每8年一次的節奏,但是,第四次修改與上一次修改時隔了12年。回顧從2008年至今的這12年中,國內和國際的經濟環境、創新環境、競爭態勢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而《專利法》在其修改過程中,也緊跟時代變化的步伐,面向新形勢、滿足新要求、解決新問題、應對新挑戰。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專利法》實施效果進行了檢查,檢查認為專利質量水平較低、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專利運用能力不足、專利公共和市場服務能力不強。在這個背景下,《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研究準備工作于2014年下半年啟動。這次《專利法》修改的一個目的就是從制度層面解決這些問題。

我國當前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已經成為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需要。

第四次《專利法》修改是我國經濟發展到新階段以后提出的內在需求,這次修改順應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各類創新主體的技術研發成果,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營商環境。

從國際視角來看,2020年初中美簽訂了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其中第一章就是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相關的問題。此次《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也體現了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中的相關內容。

·       新法增加了哪些原本不在第三版《專利法》保護范圍之內的新專利類型?

從專利類型角度講,新《專利法》仍然是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的專利。但是,針對外觀設計專利,新法對其內涵進行了一定的擴充。

新《專利法》修改了第二條中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增加了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這一修改滿足了創新主體的需求,彌補了之前外觀設計整體保護的局限,符合知識產權國際發展趨勢,有利于我國企業“走出去”。

·       預計哪些行業將重點受到新《專利法》的影響?為何新法特別強調了對于醫藥行業專利的保護,具體又引入了哪些保護措施?

預計受新《專利法》影響最大的行業是醫藥行業。

習近平總書記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發表主旨演講,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從國家戰略高度和進入新發展階段要求出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可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我國將要長期堅持的重要戰略。

我國醫藥產業快速發展,創新創業方興未艾,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推進。但總體上看,我國藥品創新支撐不夠,上市產品質量與國際先進水平存在差距。為促進醫藥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競爭力,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其中加強專利保護是重要一環,提出了探索建立加強藥品專利保護相關制度的要求。

新藥研發投入高、產出低,風險高、成功率低、研發周期長、專利數少,對專利保護具有獨一無二的高度依賴性。藥品研發投入占銷售額比例遠遠高于全部行業的平均值,每個新化學藥的研發投入在2010年就高達25億美元,而研發產出比在各個行業中是最低的,1995-2007年總體臨床試驗成功率平均僅為約12%,從藥物發現到獲得上市審批可達14.5年,且與智能手機等領域一個產品動輒有數百個、幾千個專利不同,每個藥品的專利數量平均只有幾個。因此,醫藥行業對專利保護高度依賴,可以說沒有有效的專利保護就沒有醫藥創新,這就是為什么新《專利法》特別強調對于醫藥行業專利保護的原因。

新法加強醫藥行業專利保護的措施主要有兩項:一是規定了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二是新增了藥品專利早期糾紛解決機制。

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主要內容為: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之所以引入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是因為不同于其他商品,藥品上市需要經歷漫長的新藥開發、臨床試驗、審評審批過程,一款新藥從開發到最后獲批上市,一般需要數年至十多年的時間,這就使得藥品專利實際有效保護期明顯縮短,藥品專利權人難以在專利期內獲得足夠的投資回報,使藥品專利失去了應有的創新激勵作用。

藥品專利早期糾紛解決機制,亦稱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是指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判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藥品審批程序與專利侵權訴訟進行關聯,盡早在仿制藥審批過程中解決專利侵權糾紛,保護藥品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降低仿制藥上市可能發生的專利侵權風險。

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和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建立很好地補齊了現有制度的短板,標志著我國醫藥專利保護的全面加強,必將激勵國內新藥研發相關機構加強長期投資,促進醫藥創新蓬勃發展。

·       新法如何強化了對故意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伴隨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部分企業的知產部門開始從“支出中心”向“利潤中心”轉變,利用訴訟獲得收益。新法是否為企業提供了更多機會?您有何建議?

新法中對于懲罰故意侵權行為做出的最重要措施在于新增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即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1到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與此同時,提高了法定賠償額,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至500萬元。上述舉措有望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在專利維權方面長期存在的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明顯加強了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

同時,為解決專利案件的舉證難問題,新法進一步完善了證據規則,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從而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

上述兩方面的措施充分彰顯了我國依法嚴格保護專利權的態度和決心,有效提高了專利侵權成本,有利于充分發揮《專利法》的法律威懾力。

隨著專利權保護力度的加大,勢必鼓勵更多的企業主動維權,有的創新主體也會試圖通過訴訟獲得收益。我們相信新法的施行會為更多長期重視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企業提供機會,從而喚醒“沉睡”的專利。當然,企業應該合法行使權利,避免濫用專利權。專利作為保護企業創新的利器,其行使應當為企業的商業利益服務,在起訴前企業應明確訴訟目的、規劃好訴訟策略。同時,為充分發揮專利無形資產的作用,實現專利的市場價值,企業也可以采用非訴的方式促進轉化運用,包括許可、轉讓、構建專利池等運營方式。

另外,隨著權利人對于專利侵權訴訟獲利預期的增加,可能會引起NPE挑起的專利訴訟的增加。如何處理NPE作為原告的侵權訴訟、如何平衡各類型權利人、技術實施主體以及公眾的利益,將是是新法實施后值得研究的課題。

·       新法中的哪些內容可能會給專利代理機構和律所帶來新業務機會?

新法的確能為專利代理機構和律所帶來一些新的業務機會。最顯而易見的可能就是局部外觀設計的相關業務,從局部外觀的權利獲得以及權利行使對于專利代理機構和律所都能帶來新的業務機會。當然,與局部外觀設計相關的行政和司法實踐目前可以說還是空白,有許多新的實際問題需要逐步解決。

新《專利法》帶來的另一項新業務就是利用《海牙協定》途徑向海外申請外觀設計。雖然從新法的字面上看不出相關規定,但將外觀設計保護期限從10年延長到15年正是我國在為加入《海牙協定》做準備。目前出臺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也說明了這一點。

另外,如上一個問題中提到的,此次受新法影響最大的行業可能是醫藥行業。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以及專利鏈接制度必然會給專利代理機構和律所帶來新的業務機會,同時也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律所的業務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尤其是專利鏈接制度,首先,該制度預計會使得目前已經是熱點的、藥品相關專利的無效案件數量增加;其次,該制度建立了一項新的爭議案由,由其產生的司法訴訟以及行政裁決則屬于全新的業務。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也為專利代理機構和律所向客戶提供全鏈條的服務提供了機會。

最后,專利侵權法定賠償額的增加、惡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及專利侵權賠償證據舉證責任的轉移會使得權利人更愿意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并對賠償額有更高的期望。可以預期,新法實施后,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數量將會進一步增加,這也給專利代理機構和律所帶來新的業務機會。權利人希望專業服務機構能夠利用新法為其帶來更大的利益,而被控侵權人也希望專業的服務機構能夠在新法的框架下幫助其盡可能減輕其責任。專利侵權訴訟雖然不是新業務,但新法的出臺則在這項傳統業務上為各個專利代理機構和律所提出了新的挑戰。

 除了以上這些以外,對于例如專利權期限補償、開放許可等新的制度,也會給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律所帶來新的業務機會。